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德國:歐盟法規、通關流程與常見問答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德國:歐盟法規、通關流程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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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德國,企業須先確認歐盟與德國的食品安全要求、來源及進口路徑,再安排責任業者、德文標示、邊境管制、海關及上市後管理。

本頁以從非歐盟第三國輸入歐盟、並在德國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主要對象,透過25則問答協助企業規劃首次進口與後續銷售。從其他歐盟成員國移入已合法自由流通的貨物,與第三國首次進口不同;特別協定、特殊海關領域及過境安排須另行確認。

本頁不詳述營養補充品(Nahrungsergänzungsmittel)、藥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特殊醫療用途食品的專門制度。一般食品的營養/健康宣稱、動物性原料、有機標示及植物檢疫等適用事項,仍須一併查核。

內容查核日期:2026年10月11日。 本文是一般市場進入指南,不是特定產品的進口核准或個案法律/稅務意見;具體結論須以完整產品資料及出貨時有效規定確認。

核心原則:一般食品通常沒有逐項產品上市許可,但必須符合歐盟與德國法律;不是所有食品都須逐批辦理TRACES/CHED。應先區分非動物性、動物性、複合食品及其他特殊管制,再安排進口。

官方資料:S01、S03、S05、S06、S38。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法規或制度 主要管理事項 主要主管機關/辦理窗口
178/2002一般食品法;德國LFGB 安全、業者責任、進口、追溯、撤回/回收 歐盟法規體系;德國各邦與地方食品監管機關
852/2004、853/2004食品衛生 食品場所登錄、特定活動核准、HACCP及品類衛生 所在地食品/獸醫監管機關
2015/2283新型食品;1829/2003等基改規則 事前核准、准用範圍及特定標示 歐盟執委會與EFSA;德國新型食品狀態諮詢由BVL辦理
添加物、農藥/獸藥殘留、污染物與微生物規則 配方、規格、檢驗與食品安全 歐盟規則;德國食品監管與檢驗機關
1169/2011、LMIDV、LKV;1924/2006 德文食品資訊、過敏原、營養、批號及宣稱 德國各邦與地方食品監管機關;歐盟宣稱制度
2017/625、2019/1793、2022/2292及相關規定 官方邊境管制、來源准入、證書、CHED 歐盟第一入境的指定邊境管制站(BCP)及其他依法指定機關
植物健康、動物衛生、IUU與有機規則 檢疫、捕撈合法性、COI等 植物/獸醫、漁業及有機主管機關,依品項與入境路徑
歐盟海關法典、TARIC;德國UStG及咖啡稅法 海關申報、關稅、進口增值稅與適用特種消費稅 德國海關Zoll;涉及其他成員國時依當地海關程序
食品接觸材料規則;2025/40 PPWR與德國包裝管理 包材安全、PFAS、LUCID及延伸生產者責任 食品/市場監管機關;ZSVR及包裝回收體系,依事項分工

德國採聯邦分工:BMLEH(Bundesministerium für Landwirtschaft, Ernährung und Heimat)負責聯邦相關政策,BVL負責多項跨邦協調及特定法定任務;實際食品場所登錄、檢查與執法主要在各邦及地方。EFSA、BfR的風險評估與BVL的協調,不等於每批貨物均向其申請進口許可。 不確定所在地窗口時,可由各邦食品監管機關名錄查找。

官方資料:S01、S02、S04、S05、S16、S17、S25、S27、S30、S33、S35、S36、S41、S45、S46、S47。

進口路徑速查

下表是初步分流,不是個別產品的准入結論;同一食品可能同時受到兩種以上制度管理。

食品/狀態 常見處理路徑 不能忽略的限制
普通非動物性食品,且無其他特別管制 一般海關程序與業者自行確保合規;不一律提交CHED 仍須查核配方、標示、抽查、包材及其他特殊要求
2019/1793列管非動物性食品 指定管制站/適用管制點、事前通知、CHED-D 附錄I、II文件條件不同;附錄IIa為暫停輸入;按商品、來源國與危害比對
肉、乳、蛋、水產、蜂蜜等動物性食品 核對第三國與場所准入、適用官方證書及CHED-P 衛生、動物健康、殘留與適用用藥規則須分別滿足
含植物成分及加工動物原料的複合食品 依常溫性、成分及CN決定官方證書/私人聲明與是否邊境管制 常溫、少量奶/蛋或被列入豁免,均不表示所有文件都免除
受植物健康規則管制的植物/植物產品 適用植物檢疫證明、事前通知及CHED-PP等 食品安全合格不取代植物健康;五種水果等法定例外另論
以有機名義進口的食品 另有有機管制、TRACES中的COI與核驗 有機COI與CHED、海關申報是不同文件
已在其他歐盟成員國合法自由流通,再運至德國 通常不是第二次第三國進口 德國標示、場所、包裝及稅務義務仍須確認;過境貨不是自由流通貨

官方資料:S05、S06、S07、S08、S10、S12、S35、S36、S38、S50、S51。

問答目錄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德文標示與廣告宣稱

報關、邊境檢查與檢疫

上市後管理與專案規劃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德國,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先判斷「產品是否合法」及「貨物走哪一條進口路徑」,再安排商業出貨。可依下列六個階段規劃:

  1. 確認產品及責任主體:判定是否屬一般食品,安排食品業者、歐盟市場進口商、海關申報人及德國銷售者。
  2. 審查配方與製程:核對原料、添加物、新型食品、污染物、殘留、微生物及包材。
  3. 判定准入路徑:區分非動物性、動物性及複合食品,查核來源國、工廠、植物檢疫與特殊管制。
  4. 完成上市準備:處理食品營業場所登錄、德文標示、追溯、包裝回收及適用的有機程序。
  5. 辦理邊境與海關手續:須事前通知者以TRACES NT提交適用CHED,完成檢查及海關申報、稅費處理。
  6. 放行後交貨與持續管理:確認各項限制已解除,維持保存條件、供應流向及回收能力。

重要區別:德國/歐盟沒有一項要求所有一般食品每批一律提交同一張食品進口申報書的通用制度。 非動物性食品如未落入加強管制、植物檢疫、有機或其他特殊要求,通常不因「是食品」就必須辦理CHED;但仍受海關程序、風險抽查及上市合規要求約束。

官方資料:S01、S02、S05、S06、S12。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德國設立子公司,才能銷售食品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不一定要有德國子公司。可由德國或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實際進口商承擔進口與流通責任,也可另評估自設歐盟營運據點。採哪一模式,必須把食品法、海關、標示與稅務角色分清楚。

依《食品資訊規則》第8條,以其名稱銷售食品的業者負責食品資訊;該業者未設立於歐盟時,由輸入歐盟市場的進口商承擔這項責任。第9條要求標示該責任業者名稱與地址。這不等於隨意租用一個歐盟地址,或讓物流公司掛名即可完成。

海關申報人原則須設立於歐盟海關領域,法定例外另論。境外賣方採DDP或委託報關時,仍須確認直接/間接代理、申報人資格與實際責任;報關代理、食品進口商及包裝責任代表不是同一種資格。

在德國經營食品業務,應向所在地食品監管機關申報應登錄的營業場所,並維持資料正確;涉及特定動物性食品活動的場所,可能須事前核准。商業登記、食品場所登錄、場所核准、EORI與稅務登記彼此不能替代。純貿易或網路銷售者也不應自行假設免除食品業者義務。

官方資料:S03、S02、S04、S30、S38。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德國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

答:通常不需要。符合適用歐盟及德國規定的一般食品,原則上由業者自行確保合法與安全,而不是每個品牌、口味或SKU都先取得BVL產品上市許可。

但新型食品、未准用添加物、適用核准制度的基改食品,以及特定類別食品,可能需要另外的事前程序。來源國或工廠准入、食品營業場所核准及逐批官方證明,也不是「一般產品許可證」。

沒有通用產品許可,不代表可以跳過合規預審。 EORI是海關識別、食品場所登錄是業者/場所管理、CHED是特定貨批的官方管制文件,三者都不是對配方永久有效的安全認證。

官方資料:S03、S13、S17、S18、S37、S05。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建議取得完整配方與比例、複合原料展開表、添加物名稱及用途/含量、製造流程、殺菌條件、產品規格、保存期限依據、包材資料、現有標籤及批次檢驗報告,另附製造廠、製造國及原料來源資料。

植物原料應辨明學名、使用部位、萃取溶劑、濃縮倍率及歐盟食用歷史;發酵原料須說明菌株與生產技術。肉、乳、蛋、水產、蜂蜜、明膠及其他動物來源成分,應辨明物種、來源國、製造廠及處理條件,不能只寫「調味粉」「奶精」或「天然香料」。

這是產品法規預審資料清單,不表示每一項都是每批海關申報的法定附件。 食品業者仍須取得足以證明安全及履行法定義務的資訊;法定證明與批次附件則由適用進口路徑決定。

官方資料:S01、S08、S13、S18、S25、S30。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不一定,須區分「禁止」「附條件允許」「需要事前核准」與「身分或安全性尚未釐清」。原料來源天然,並不等於可不受限制使用。

普通食材、食品添加物、營養強化物質、新型食品及可能屬藥品的成分,適用規則不同。以植物為例,食用部位、萃取方式、濃縮程度、攝取量及銷售宣稱,都可能改變判定;同一植物的果實可食,不代表其高濃度葉部萃取物同樣可用。

食品添加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物質時,還須查核Regulation (EC) No 1925/2006及現行附錄III的禁止或限制條件。涉及食品/藥品界線或資料不足者,應先整理產品身分與用途,向適當主管機關或具相關專業的顧問確認,不宜直接承諾可按一般食品輸入。

官方資料:S01、S13、S14、S18、S48、S47。

Q06 在德國或歐盟的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都不能直接推論。歐盟並沒有一份可單獨決定所有普通食品原料合法性的總清單。

尤其要區分Novel Food status Catalogue(新型食品狀態目錄)與Union list of novel foods(已核准新型食品聯盟清單)。前者是非強制、非完整的判定參考;後者記載已核准的新型食品及其使用條件。查不到目錄,不代表自動允許;不是新型食品,也不代表可以忽略其他食品法。

業者應準備1997年5月15日前在歐盟有顯著食用歷史的資料,或確認是否落入新型食品範圍。僅有歐盟以外的長期食用歷史,不能直接證明其在歐盟「非新型」。有疑義且預定先在德國上市時,可向BVL申請新型食品狀態諮詢;該程序本身不是產品上市核准。

官方資料:S14、S15、S13、S16。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先判斷適用法律分類,再確認已有核准能否涵蓋實際產品、製程與用途。歐盟以1997年5月15日前是否已有顯著食用歷史,配合新型食品法定類別判斷;新技術、新微生物來源或特殊萃取物可能需要歐盟事前核准。

已列入聯盟清單,也須符合品項規格、准用食品類別、最大用量、對象族群及特殊標示;若核准附資料保護,須確認使用權限。來自第三國的傳統食品在符合條件時另有通知途徑,並非提交一張自由銷售證明就自動獲准。

精密發酵應交代生產菌株、是否使用基改微生物、最終產品組成、純化及菌體/遺傳物質資訊。不能只因「最終沒有活菌」就認定不受任何事前核准規則約束,也不能把所有精密發酵產品一律歸為基改食品。

適用基改食品制度者,須另依1829/2003、1830/2003確認核准、追溯及標示。美國GRAS、其他國家准用或供應商自稱天然相同,均不能取代歐盟法律判定。

官方資料:S13、S15、S16、S17。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以直接在德國使用?

答:不能。德國適用歐盟食品添加物規則;應依Regulation (EC) No 1333/2008及其當期附錄,逐項確認添加物身分、所屬食品類別、用途、最高含量或quantum satis等條件,以及相關純度規格。

有E-number也不是對所有食品的通行證。 同一添加物可能只允許用在特定食品,或僅在特定條件下適用;「天然來源」「輸出國准用」「在網路上買得到」都不能代替核對。

複方原料帶入、加工助劑及免標示條件應分開分析。符合標示例外,不表示任何使用方式都合法;香料、食品酵素及萃取溶劑亦可能適用各自規則,不能全部當作普通添加物處理。

實務建議:先使用歐盟官方添加物資料庫按食品分類查詢,再回到對應法規核對,而不是僅用英文或中文成分名稱搜尋。

官方資料:S18、S19、S13、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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