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文件提供德國使用:Legalisation、Apostille 與銀行 AML/KYC 認證 Q&A
永輝專精服務在德勒斯登的台積電供應商。
台灣企業赴德國投資、設立公司或開立銀行帳戶時,經常需要提供公司登記證明、股東名冊(Shareholder List)、UBO Declaration、股東護照等資料。
實務上常遇到一個問題:台灣文件究竟應該在台灣辦理 Legalisation,還是送到香港經 Notary Public 公證後再辦 Apostille?
Email:fra4ww@evershinecpa.com
Q1:台灣是 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的適用地區嗎?
不是。
因此,台灣文件不能直接按照一般 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程序取得台灣 Apostille,再拿到德國使用。
德國在台協會也明確說明,台灣與德國之間的文件往來並不適用 Apostille 程序。
所以不能因為「德國是 Hague Convention 國家」,就推論「台灣文件可以直接辦 Apostille」。
Q2:台灣政府核發的正式文件拿到德國使用,標準程序是什麼?
對符合資格的台灣政府公文書,較直接的程序原則上是:
台灣政府公文書正本
→ 台灣法院公證處/民間公證人認證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 Legalisation
→ 德國使用
例如政府主管機關正式核發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原則上屬於德國在台協會列出的可辦理 Legalisation 文件。
因此,若文件是提供德國政府、法院、Notary 或其他正式法律程序使用,應優先研究這條路徑。
Q3:一定要先經台灣外交部 BOCA 驗證,才能送德國在台協會嗎?
不一定。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確實提供:Taiwan Notary → BOCA/MOFA Authentication的文件複驗程序。
但是根據德國在台協會公布的 Legalisation 流程,符合資格的台灣公文書是先由台灣公證人認證,再送德國在台協會辦理 Legalisation;其公開標準程序並沒有把 BOCA/MOFA 列為每件案件的必要中間步驟。
因此,不能自動把:Taiwan Notary → MOFA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當成所有案件的固定流程。
應依最終收件人的要求確認。
Q4:台灣公司的英文 Compan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可以辦 Legalisation 嗎?
原則上可以,但必須確認它是主管機關正式核發的英文證明,而不是公司自己翻譯的英文文件。
台灣主管機關本身提供 Application for English Certificate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因此較好的做法是:
取得官方 English Certificate
→ Taiwan Notary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 Legalisation
→ Germany
而不是先自行製作英文版,再想辦法認證。
通常不能直接這樣判斷。
如果 Shareholder List 是:公司自行製作 → 董事/負責人簽署 → 公司蓋章
其法律性質通常與政府主管機關正式核發的 Compan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不同。
前者通常屬於 private corporate document,後者才可能屬於政府公文書。
德國在台協會明確區分政府公文書與私人文件;私人文件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公文書正本 Legalisation」程序。
所以:Compan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Shareholder List
即使兩份文件都是英文,認證程序仍可能完全不同。
Q6:UBO Declaration 呢?
UBO Declaration 通常也是公司、董事、股東或 Beneficial Owner 自行出具的聲明,因此一般屬於私人文件。
所以重點通常不是「把 UBO Declaration 拿去做公文書 Legalisation」,而是先確認銀行要求的是:Signature Certification、Notarial Declaration、Certified Document,還是 Apostilled Notarial Document。
而且即使文件最後取得 Apostille,也不代表 Apostille 機關證明「UBO 的內容百分之百正確」。
Apostille 主要驗證的是相關公文書/公證簽章的來源與身分,而不是 underlying document 的實質內容。
Q7:Passport Copy 又應該如何處理?
Passport Copy 與政府公司登記文件又不一樣。
可能涉及:Certified True Copy
或更進一步的:Identity Verification / KYC Identification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在台協會明確說明,其原則上無法受理德國銀行、信用卡公司要求的身分確認相關簽字認證,並指出這類身分確認可能透過第三國信用機構、律師、保險公司等辦理。
因此,如果最終收件者是德國銀行,不能假設「去德國在台協會認證護照」就一定可以完成銀行的 KYC。
主要原因是 AML/KYC Customer Due Diligence。
德國《Money Laundering Act》(Geldwäschegesetz, GwG)要求銀行等義務機構進行客戶盡職調查,包括識別客戶、代表人及 Beneficial Owner,並合理了解法人客戶的 ownership and control structure。
因此銀行通常會要求一套 KYC 文件,例如:
**Company Registration
- Directors / Representatives
- Shareholder Structure
- UBO Information
- Passport / ID**
這個要求本身具有 AML 法規基礎。
Q9:那麼德國 AML 法是否規定「台灣文件一定要到香港 Apostille」?
沒有這樣的一般性規定。
這是整個問題最重要的區別。
德國 GwG 要求銀行:Identify → Verify → Understand Ownership → Identify UBO
但是並沒有一般性條文規定:Taiwan Shareholder List → Hong Kong Notary → Hong Kong Apostille才是唯一合法方式。
比較正確的邏輯是:
German AML Law / GwG
↓
要求銀行完成 Customer Due Diligence
↓
Bank Internal AML/KYC Policy
↓
銀行決定可接受哪些證明方式
↓
Certified Copy / Notary / Legalisation / Apostille 等
因此,如果德國銀行說「這是 AML requirement」,比較精確的理解通常是:AML 法律要求銀行完成可靠的身分及 UBO 驗證;至於必須使用哪一種跨境文件認證方式,往往進一步取決於銀行自己的 KYC Policy。
Q10:為什麼德國律師會要求台灣文件送到香港?
現在就比較容易理解了。
如果文件是:
Passport
Shareholder List
UBO Declaration
Private Corporate Documents
這些文件不一定能按照台灣政府公文書的方式全部由德國在台協會辦理 Legalisation。
另一方面,香港適用 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
所以可能設計:
Taiwan-origin information/documents
→ Hong Kong Notary Public
→ Notarial Certificate / Certified True Copy / Declaration
→ Hong Kong High Court Apostille
→ German Bank
對銀行 AML/KYC 案件而言,這是一條可能具有實務合理性的替代認證鏈。
Q11:是不是把「台灣文件拿到香港,就可以做 Apostille」?
不是。這個說法不夠精確。
香港高等法院 Apostille 的直接對象,是符合資格的香港公文書或由 Hong Kong Notary Public 等簽署的文件。
因此比較精確的描述應該是:
台灣原始文件/資料
→ Hong Kong Notary Public 作成或簽署符合要求的香港公證文件
→ Hong Kong High Court 對該香港公證文件辦理 Apostille
而不是:Taiwan Document → Hong Kong Apostille
香港司法機構明確列舉 Notary Public 簽署的 Power of Attorney、Certified True Copy 等作為可以辦理 Apostille 的例子。
Q12:Hong Kong Apostille 到底證明什麼?
Apostille 的效果經常被誤解。
簡單來說,它主要驗證:
**Signature
- Capacity of Signatory
- Seal / Stamp**
而不是證明文件所陳述的所有事實內容都是真的。
例如:Shareholder List 顯示 A 持股 70%
即使相關香港 Notarial Document 已取得 Apostille,也不能單純因此推論香港高等法院已經證明「A 確實持有70%股份」。
銀行仍可能要求 Registry Extract、Corporate Records、Director Declaration 或其他 UBO supporting evidence。
Q13:台灣外交部驗證後,再送香港 Notary,是不是必要程序?
不能一概而論。
台灣外交部 BOCA 可以對經台灣公證人公證/認證的文件辦理複驗。
但從香港 Apostille 的一般官方規則來看,並沒有一條普遍規定要求:
所有台灣來源文件 → Hong Kong Notary之前,都必須先經過 Taiwan MOFA Authentication。
真正應該問的是:Hong Kong Notary 為什麼要求 MOFA Authentication?
可能是該香港 Notary 為確認台灣文件真實性所設定的 evidentiary requirement,也可能是德國銀行或德國律師特別要求。
因此應個案確認,而不要把它當成固定法律程序。
Q14:德國在台協會路徑與香港 Apostille 路徑,哪一個比較好?
沒有哪一個「比較高級」,而是用途不同。
| 情況 | 較可能適合的方式 |
|---|---|
| 官方 Taiwan Compan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Taiwan Notary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 Legalisation |
| 台灣政府正式公文書 | Taiwan Notary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 Legalisation |
| 公司自行製作 Shareholder List | 依銀行 KYC 要求決定 |
| UBO Declaration | 依銀行要求 Notary / Declaration / Apostille |
| Passport Certified Copy | 依銀行接受的 certifier 決定 |
| Bank KYC Identity Verification | 應直接確認銀行要求 |
| POA | 依德國法律用途另行確認 signature authentication / notarisation |
因此,實務上很可能不是二選一,而是 Hybrid Approach。
Q15:什麼是 Hybrid Approach?
例如德國銀行要求台灣母公司與股東提供一整套文件,可以考慮:
Official Compan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 Taiwan Notary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 Legalisation
Passport
→ Bank-approved Certified True Copy /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Shareholder List + UBO Declaration
→ Bank-approved Notary Procedure → 必要時 Hong Kong Apostille
POA
→ 依德國律師/Notary 所要求的法律形式另外處理
這樣比「所有文件全部送香港」或「所有文件全部送德國在台協會」更符合不同文件的法律性質。
Q16:收到德國律師說「Because of AML, Apostille is required」,我們應該怎麼處理?
不要立即反駁,也不要立即開始辦理。
建議先確認:
這是 German AML Law 的明文要求,還是該銀行的 Internal AML/KYC Policy?
如果是銀行要求,最好取得銀行或律師的書面確認,逐份列出:
Document → Required Certification → Acceptable Certifier → Apostille Required or Not
如此才能避免文件做完以後,銀行又表示格式不接受。
Q17:如果德國律師指定 Hong Kong Notary + Apostille,應該確認哪些事情?
至少應確認以下事項:
- 哪些文件必須 Hong Kong Apostille?
- 這是 German law、bank policy,還是 lawyer/notary requirement?
- 香港 Notary 要作成什麼文件:Certified True Copy、Notarial Certificate、Declaration 還是其他文件?
- 是否必須本人到香港?
- 是否必須出示 Original Passport / Original Corporate Documents?
- Taiwan MOFA Authentication 是否真的必要?
- 德國銀行是否已確認接受這種 Hong Kong Notarial Certificate + Apostille?
- 文件是否有 freshness requirement,例如不得超過三個月或六個月?
- 是否需要 German / English translation?
- Certification wording 是否有銀行指定格式?
先取得答案,再辦文件。
Q18:整套跨境文件認證最重要的判斷原則是什麼?
可以濃縮成五個問題:
① Who issued it?誰出具?
② Public or Private?政府公文書還是私人文件?
③ Original or Copy?正本還是影本?
④ Who receives it? 德國政府、法院、Notary、律師還是銀行?
⑤ Why is it required?公司登記、法律交易,還是 AML/KYC?
這五個問題回答清楚,認證流程通常就會清楚很多。
結論
台灣文件送往德國使用,不能單純以「德國是 Hague Convention 國家」來決定是否辦 Apostille。
對台灣政府正式公文書,例如官方 Company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較直接的制度通常是:
Taiwan Notary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 Legalisation → Germany
但對 Passport、Shareholder List、UBO Declaration 等銀行 AML/KYC 文件,由於文件性質與銀行身分確認要求不同,可能需要採取 Certified Copy、Notarial Certificate,甚至:Hong Kong Notary → Hong Kong Apostille → Germany
因此,最重要的不是先決定「走台灣還是香港」,而是:先確認文件性質與最終收件人的 authentication requirement,再決定認證路徑。
另外必須區分:German AML Law 要求銀行做好 KYC/CDD 與 UBO verification;但這不等於德國法律普遍規定所有台灣文件都必須經 Hong Kong Apostille。
如果香港 Apostille 是特定德國銀行的 AML/KYC 文件標準,則應取得該銀行或德國律師的書面確認,再按照其要求辦理。
這樣可以避免重複公證、重複驗證,也可以降低文件完成後仍遭德國銀行退件的風險。
建議網頁下方放「官方參考資料」
我會優先放這幾個官方入口,這樣文章的可信度會比較高:
- 德國在台協會-文件驗證與認證 — 最重要,尤其有說明銀行身分確認服務的限制。
- German Institute Taipei – Legalisation — 台灣公文書赴德國 Legalisation 的正式程序。
- 台灣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內文件驗證 — 說明 Taiwan Notary → BOCA 複驗制度。
- Hong Kong Judiciary – Apostille Service — 可確認香港 Notary 簽署的 Certified True Copy、POA 等文件如何進入 Apostille 程序。
- German GwG §10 – Customer Due Diligence、GwG §11 – Identification、GwG §12 – Verification — 用來支持德國銀行 AML/KYC 的法律基礎。
聲明事項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6年8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徵求內容監督者
如您發現上述網頁內容,需要增添,更正或修改,請通知我們,如經採用將奉上薄酬USD50表達感謝。
而且您將在永輝RD 人才庫列名,有機會成為RD兼職及合作夥伴。
歡迎電郵: de.tax.rd.tc@evershinecpa.com
聯系我們:
Email:fra4ww@evershinecpa.com
或
德國永輝BPO有限公司
Frankfurt time zone:
Anna Wang, 說德文中文和英文
或
China Time Zone:
台北永輝協同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永輝啟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378號6樓
捷運文湖線南京復興站,兄弟大飯店附近
聯絡人: 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
手機:+886-937-606-272
wechat: annylin8008
電話:+886-2-2717-0515 分機:110
全球永輝服務據點參考資料:
永輝100%子公司:
永輝總部、得恩康人力資源、永輝智權、臺北永輝、廈門永輝、北京永輝、上海那靈、深圳常新、紐約永輝、加州永輝、德州永輝、鳳凰城永輝、東京永輝、首爾永輝、河內永輝、越南胡志明、曼谷永輝、新加坡永輝、吉隆玻永輝、雅加達永輝、馬尼拉永輝、墨爾本永輝、澳洲雪梨、孟加拉永輝、新德里永輝、印度孟買、杜拜永輝、法蘭克福永輝、巴黎永輝、倫敦永輝、荷蘭永輝、西班牙永輝、義大利永輝、羅馬尼亞永輝、多倫多永輝、墨西哥永輝。
其他已提供中文化服務城市:
邁阿密、亞特蘭大、俄克拉荷馬、密歇根、西雅圖、特拉華;
柏林; 斯圖加特;布拉格;布加勒斯特;班加羅爾;泗水;
高雄、香港、深圳、東關、廣州、清遠、永康、杭州、蘇州、崑山、南京、重慶、許昌、青島、天津。
永輝潛在可服務城市 (2個月籌備期):
我們為IAPA會員所,總部在倫敦,全球300個會員所, 員工約1萬人。
我們為LEA會員所.總部在 美國芝加哥,全球600個會員所, 員工約2萬8千人。
Evershine is local Partner of ADP Streamline® in Taiwan.
(版本:2025/01)
更多城市更多服務 請點擊 網站導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