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德國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德國已與 90 多個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DTA)。
德國的國際稅法包括德國國內稅法,如《所得稅法》和《財政法》,以及德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雙重徵稅協定。
與德國的 DTA 旨在防止雙重徵稅。 DTA 在國家之間分配稅收權利。他們只將徵稅權分配給所涉國家之一,以防止雙重徵稅。

請參考德國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德國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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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德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德國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德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德國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德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德國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德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德國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德國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德國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德國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德國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德國已與 90 多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bania Georgia Luxembourg Sri Lanka
Algeria Ghana Macedonia Sweden
Argentina Greece Malaysia Switzerland
Armenia Hungary Malta Syria
Australia Iceland Mauritius Taiwan
Austria India Moldova Tajikistan
Azerbaijan Indonesia Mongolia Thailand
Bangladesh Iran Montenegro Trinidad and Tobago
Belarus Ireland Morocco Tunisia
Belgium Israel Namibia Turkey
Bolivia Italy Netherlands Turkmenistan
Bosnia-Herzegovina Ivory Coast New Zealand Ukraine
Bulgaria Jamaica Norway United Arab Emirates
Canada Japan Pakistan United Kingdom
China Jersey Philippines United States
Costa Rica Kazakhstan Poland Uruguay
Croatia Kenya Portugal Uzbekistan
Cyprus Korea Romania Venezuela
Czech Republic Kosovo Russia Vietnam
Denmark Kuwait Serbia Zambia
Ecuador Kyrgyzstan Singapore Zimbabwe
Egypt Latvia Slovakia
Estonia Liberia Slovenia
Finland Liechtenstein South Africa
France Lithuania Spain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德國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德國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德國征稅。

DTA-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德國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德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德國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德國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德國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德國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德國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德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德國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德國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德國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根據 S 50a EStG 的預扣稅減免,是通過在付款前簽發豁免證書或償還已扣除和預扣的稅款來實現的。
預扣稅減免申請程序請參考以下網站:

https://www.bzst.de/DE/Unternehmen/Abzugsteuern/Abzugsteuerentlastung/abzugsteuerentlastung_node.html#js-toc-entry5

以下文件必須與申請一起提交:

  1. 使用規定表格簽署的書面申請。
  2. 授權書(如獲授權)。
  3. 居住證明。
  4. 合同複印件。
  5. 商業登記摘錄。
  6. 組織結構圖
  7. 相關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8. 無PE聲明信。

但是,由於有時從收到申請到簽發豁免證書的處理時間很長,建議在付款後立即提交報銷申請,同時開啟豁免程序。由於尚未簽發豁免證明書,因此需要扣稅。
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後,處理時間最長可達 3 個月。
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期至少為1年,不得超過3年。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德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德國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德國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德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德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德國稅率。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德國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以下是德國來源的收入:
*在德國開展的農業和林業收入。
*在德國設有常設機構的商業運營收入。
*在德國從事或已經從事的自僱工作的收入。
*出售屬於公司固定資產的資產(如果資產位於德國)的收入。
*如果債務人在德國有住所、管理機構或總部,或者資本資產由德國財產擔保,則來自資本資產的收入。
*在德國出租和租賃不動產的收入。
*其他收入,如果該人有義務在德國的居住地、管理地或總部所在地支付經常性付款。
*其他收入,如果是來自服務的收入,包括來自在德國居住、管理或總部所在地的服務的收入。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德國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德國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德國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德國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德國稅務居民有德國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德國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5%
股息 – 25%/ 0% (歐盟母子公司指令EU Parent-Subsidiary Directive)
利息(貨款)– 0%
特許權使用費 – 15%/ 0% (歐盟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指令EU Interest and Royalties Directive)
技術服務 – 0%
專業服務 – 0%
*應繳稅款還需繳納 5.5% 的團結附加費。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德國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德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德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德國稅率。

DTA-Q-A0:
當非德國稅務居民有德國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根據 S 50a EStG 的預扣稅減免是通過在付款前簽發豁免證書或償還已扣除和預扣的稅款來實現的。
預扣稅減免申請程序請參考以下網站:

https://www.bzst.de/DE/Unternehmen/Abzugsteuern/Abzugsteuerentlastung/abzugsteuerentlastung_node.html#js-toc-entry5

以下文件必須與申請一起提交:

  1. 使用規定表格簽署的書面申請。
  2. 授權書(如獲授權)。
  3. 居住證明。
  4. 合同複印件。
  5. 商業登記摘錄。
  6. 組織結構圖
  7. 相關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但是,由於有時從收到申請到簽發豁免證書的處理時間很長,建議在付款後立即提交報銷申請,同時開啟豁免程序。由於尚未簽發豁免證明書,因此需要扣稅。
提交所有必要文件後,處理時間最長可達 3 個月。
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期至少為1年,不得超過3年。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德國簽定DTA,那麼當您有德國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B0:
如果您不是德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德國沒有 DTA,
無論您有PE或沒有PE,各種收入將根據德國國內來源的收入征稅。
此外,它將按德國税率征收。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5%
股息 – 25%/ 0% (歐盟母子公司指令EU Parent-Subsidiary Directive)
利息(貨款)– 0%
特許權使用費 – 15%/ 0% (歐盟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指令EU Interest and Royalties Directive)
技術服務 – 0%
專業服務 – 0%
*應繳稅款還需繳納 5.5% 的團結附加費。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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