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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在德國設有子公司(代號EU-DE),並申請歐盟的EORI證號,透過EU-DE到其他的歐盟國家申請VAT證號,就可共用同一個EORI賣到德國及歐盟各國。
同樣的方式,但假如一家台灣公司,已經在歐盟的任一國家設立了子公司,例如荷蘭,法國,義大利,捷克,波蘭,羅馬尼亞,立陶宛..等,就用該子公司去別的歐盟國家申請VAT, 大家共用同一個EORI。
請注意:歐盟各國海關,已逐漸拒絕非居民(非歐盟公司)申請EORI。

德國拒絕非歐盟公司申請EORI-2025年元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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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C-VAT-de-010
台灣公司計劃銷售貨物到德國及歐盟,貴司給我們的建議方案為何?

答:
(1)
我們建議先在熟悉台灣的德國,然後透過(EU-DE)申請VAT證號及EORI證號。
(2)
然後透過EU-DE,到其他的歐盟國家申請VAT證號,賣到歐盟各國。
(3)
但如在其他歐盟國家中,當地如有請人需求,就要透過EU-DE去設立子公司。
**
同樣的方式,但假如一家台灣公司,已經在歐盟的任一國家設立了子公司,例如荷蘭,法國,義大利,捷克,波蘭,羅馬尼亞,立陶宛..等,就用該子公司去別的歐盟國家申請VAT, 大家共用同一個E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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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歐盟各國海關,已逐漸拒絕非居民(非歐盟公司)申請EORI。

NRC-VAT-de-020
在德國設立子公司,跟其他歐盟的國家比起來優勢在哪裡?

永輝RD答:
在歐盟的德國設立公司,前幾年是很困難的。
比較困難的是開立銀行帳戶,因為銀行要求有德國籍或具有德國工作證、居留證的外國人擔任董事才開得成。
可能由於反恐的原因,不太容易找到Local Resident Director。
但最近由於台積電在德勒斯登設廠,已經熟悉台灣,2024年起辦什事都方便,包括銀行開戶,工作證辦理等。

NRC-VAT-de-030
除了德國,我們公司如要銷售貨物到歐盟國家,什麼狀況下不用在其他歐盟國家申請Tax Payer ID 及該國代號的歐盟VAT 稅號?

答:
基本上,兩種情況下是不用的:
*在德國申請歐盟VAT證號後,可以進口並租倉庫,然後銷售到歐盟其他國家,在歐盟原則上選定一個國家例如德國以後,其他國家不用再申請。
*如在德國未租發貨倉庫,銷售至歐盟其他國家,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下,可以透過IOSS。

NRC-VAT-de-040
什麼狀況下必須到德國以外其他歐盟國家申請Tax Payer ID 及該國代號的歐盟VAT 稅號?貴事務所也可以協助嗎?

答:
*在德國未租發貨倉庫,銷售至歐盟其他國家,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透過系統自設網站B2B銷售,當歐盟其他國家客戶要求進口時交易條件為DDP (DDP指完稅交貨)。
*在德國租發貨倉庫,銷售至歐盟其他國家,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透過OSS系統,結合自設網站 or電子商務平臺ECB(自設或平台業者如Amazon)做B2C 生意。
*如擴大業務,需要在歐盟的其他國家,設立發貨倉庫時,還是需要在其他國家申請以該國家代碼為開的歐盟VAT稅號。
除了德國,如台灣Lucky銷售貨物到歐盟其他國家,大部份國家我們都可以協助代辦申請稅號,申報VAT及代收代付VAT稅款。

NRC-VAT-de-050
有什麼辦法不設立公司就可以將產品賣賣到共27國的歐盟其他國家?

永輝RD答:
有的,可在德國申請納稅人編號及DE開頭的歐盟稅號及EORI後,然後透過EU-DE,到其他的歐盟國家申請VAT證號,就可賣到歐盟的其他國家。

NRC-VAT-de-060
可以賣到歐盟27國,是有哪些國家?

永輝RD答: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

NRC-VAT-de-070
在歐盟的歐盟的其他國家設立倉庫買賣,算不算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

永輝RD答:
歐盟的其他國家採OECD版。
OECD範本:「專供儲存,展示或支付(delivery)而儲備屬於該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場所,不屬於常設機構」。
也就是說,在歐盟的其他國家設立發貨倉庫,不算常設機構,不用繳公司所得稅,只需繳VAT。

NRC-VAT-de-080
在歐盟怎樣情形會被認為有常設機構? 認定常設機構的標準?國家營業場所?營業代理人?分公司?代表處?

永輝RD答:
在歐盟並非只有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型態會被認為有常設機構,會被課徵公司所得稅,尚有(1)固定營業場所(2)營業代理人,仍然會被認定為在在歐盟的常設機構,會被課征公司所得稅。

對於固定營業場所與營業代理人的定義,歐盟採OECD版本非UN版本。
OECD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UN 指United Nations。
常設機構範圍(吳德豐、謝德美,2014) 和(陳清秀,2016)在開發中國家(資本輸入國)對於PE的認定主張擴大常設機構範圍;在已開發國家像歐盟的國家,則主張從嚴認定常設機構範圍,因為他們企業在國外常設機構比較多。

*歐盟採OECD版。
OECD及UN 兩種版本皆規定其存續期間若超過「12個月」屬常設機構。
UN版本除上述項目外,增加「裝配」及「與建築工地、營建、裝配或安裝2種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超過「6個月」者,即屬常設機構。
UN版本另增加「提供勞務、企業透過雇用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以提供勞務為目的的服務,惟該活動(為同一工程或相關工程)在任何12個月當中連續或累積滿6個月以上者,屬常設機構」。

** 交付貨物的倉庫
歐盟採OECD版。
OECD版本:「專供儲存,展示或支付(delivery)而儲備屬該企業的貨物或商品的場所,不屬常設機構」。
而UN版本將支付(delivery)列入,亦即UN版本認為「為交貨目的所設立的固定場所(倉庫),有助於企業的銷售活動,故應列為常設機構範圍。」

** 代理人的營運活動
歐盟採OECD版。
OECD版本,跨國企業在締約國中,歐盟各國的一般代理商(非獨家代理)或其他獨立代理人,以常規方式營運,不視為常設機構。
在UN版本「締約國他方代理人的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該企業」,視為常設機構。

尚需考慮歐盟與締約國的DTA「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是否被認定為「常設機構」,關係到要不要被課征公司所得稅,而且「常設機構」的認定,又有OECD版本及UN版本的不同,為避免爭執,兩個經濟體之間常會參考OECD及UN版本訂定DTA「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明確確定「常設機構」如何認定。
因此在做國際租稅規劃時,必須熟悉投資國與被投資國間的租稅協定。
當被認定為PE「常設機構」,對於PE營業利潤的認定,OECD版本及UN版本也不盡相同。
OECD版本採歸屬原則,締約國僅對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課征,不屬常設機構的利潤,締約國他方不得課稅。

UN版本採引力原則,擴大範圍,指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他方有PE,該企業來源於締約國他方的全部營業利潤,都可歸入PE的利潤,由締約國他方課稅。亦即不限於利潤是否由該PE的營運活動所實現的利潤。
UN版本允許扣除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但不包括專利授權金;總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的權利金手續費、利息等,即不能扣除。
常設機構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依照OECD版本,就不再課征「股利分配稅」了。
因此在其他國家正式子公司與海外分公司的差別就是「分公司」通常被視為相當於PE,而不必課征「股利分配稅」。
因此有些國家分公司有利潤匯回母公司時的所得稅稅率,會比正常公司課稅的稅率高。
有締約的內容通常參照OECD版,沒有締約通常參照UN版。

NRC-VAT-de-090
在歐盟沒有常設機構的情形下,因銷售貨物或服務,要課征VAT,要繳公司所得稅嗎?應用到什麼場合?

永輝RD答:
沒有常設機構的情形下,因銷售貨物或服務,只需要課征VAT,不用繳公司所得稅。
不用繳公司所得稅就代表不用記帳,省很多事。

沒有常設機構的應用到場合如下:
#在歐盟某國未租發貨倉庫,在歐盟某國國銷售:
#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某國自設網站銷售,當歐盟某國客戶要求進口時交易條件為DDP (DDP指完稅交貨)。
#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某國自設電子商務平臺ECB做B2C 生意。
#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下,在歐盟某國透過IOSS結合電子商務平臺ECB(自設或平台業者如AMAZON)做B2C 生意。
#在歐盟某國向歐盟某國企業買貨,出口至非歐盟國家。
#在歐盟某國租發貨倉庫,向歐盟某國買貨集結,出口至非歐盟國家。

#在歐盟某國租發貨倉庫,在歐盟某國銷售:
*先進口繳交關稅加VAT。
*當貴公司賣東西,在歐盟某國自設網站銷售B2B。
*當貴公司賣東西,在歐盟某國自設電子商務平臺ECB做B2C 生意。
*當貴公司賣東西,在歐盟某國公用電子商務平臺ECB(如Amazon等)做B2C 生意。

#在歐盟某國未租發貨倉庫,銷售至歐盟其他國家:
*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下,在歐盟透過IOSS系統,結合電子商務平臺ECB(自設或平台業者如Amazon)做B2C 生意。

#在歐盟某國租發貨倉庫,銷售至歐盟其他國家:
*先進口繳交關稅加VAT。
*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某國自設網站銷售B2B。當歐盟其他國家客戶要求進口時交易條件為DDP (DDP指完稅交貨)。
*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透過OSS系統,結合自設網站 or電子商務平臺ECB(自設或平台業者如Amazon)做B2C 生意。
*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下,在歐盟透過IOSS系統,結合電子商務平臺ECB(自設或平台業者如Amazon)做B2C 生意。

#在歐盟某國向歐盟某國企業買貨集結,出口至非歐盟國家。

#在歐盟某國租發貨倉庫,向歐盟會員國家買貨集結,出口至非歐盟國家。

NRC-VAT-de-100
什麼狀況下必須到德國以外其他歐盟國家申請Tax Payer ID 及該國代號的歐盟VAT 稅號?

永輝RD答:
*在德國未租發貨倉庫,銷售至歐盟其他國家,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透過系統自設網站B2B銷售,當歐盟其他國家客戶要求進口時交易條件為DDP (DDP指完稅交貨)。
*在德國未租發貨倉庫,銷售至歐盟其他國家,當貴公司賣東西每筆EUR150以上,在歐盟透過OSS系統,結合自設網站 or電子商務平臺ECB(自設或平台業者如Amazon)做B2C 生意。

德國VAT相關服務項目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5年3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徵求內容監督者
如您發現上述網頁內容,需要增添,更正或修改,請通知我們,如經採用將奉上薄酬USD50表達感謝。
而且您將在永輝RD 人才庫列名,有機會成為RD兼職及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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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4, 2021

台灣公司計劃銷售貨物到德國及歐盟,貴司給我們的建議方案為何?

台灣公司在德國設有子公司(代號EU-DE),並申請歐盟的EORI證號,透過EU-DE到其他的歐盟國家申請VAT證號,就可共用同一個EORI賣到德國及歐盟各國。同樣的方式,但假如一家台灣公司,已經在歐盟的任一國家設立了子公司,例如荷蘭,法國,義大利,捷克,波蘭,羅馬尼亞,立陶宛..等,就用該子公司去別的歐盟國家申請VAT, 大家共用同一個EORI。請注意:歐盟各國海關,已逐漸拒絕非居民(非歐盟公司)申請EORI。 德國拒絕非歐盟公司申請EORI-2025年元月案例 德國VAT相關服務項目 Email:fra4ww@evershinecpa.com或德國永輝BPO有限公司Frankfurt time zone:Anna Wang, 說德文中文和英文或China Time Zone:聯絡人: 林幸穗 Anny Lin 協理手機:+886-937-606-272 skype: annylin8008 wechat: annylin8008電話:+886-2-2717-0515 分機:110 NRC-VAT-de-010台灣公司計劃銷售貨物到德國及歐盟,貴司給我們的建議方案為何? 答:(1)我們建議先在熟悉台灣的德國,然後透過(EU-DE)申請VAT證號及EORI證號。(2)然後透過EU-DE,到其他的歐盟國家申請VAT證號,賣到歐盟各國。(3)但如在其他歐盟國家中,當地如有請人需求,就要透過EU-DE去設立子公司。**同樣的方式,但假如一家台灣公司,已經在歐盟的任一國家設立了子公司,例如荷蘭,法國,義大利,捷克,波蘭,羅馬尼亞,立陶宛..等,就用該子公司去別的歐盟國家申請VAT, 大家共用同一個EORI。**請注意:歐盟各國海關,已逐漸拒絕非居民(非歐盟公司)申請EORI。 NRC-VAT-de-020在德國設立子公司,跟其他歐盟的國家比起來優勢在哪裡? 永輝RD答:在歐盟的德國設立公司,前幾年是很困難的。比較困難的是開立銀行帳戶,因為銀行要求有德國籍或具有德國工作證、居留證的外國人擔任董事才開得成。可能由於反恐的原因,不太容易找到Local Resid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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